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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课 关注当今城市建设——城市建设开发与古建筑的保护
作者:本站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08-3-21 7:52:48  发布人:bayc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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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文物建筑的环境体现着文物建筑形成与发展的背景。它帮助人们理解文物建筑在周围环境中的文脉关系,以及文物建筑在这一特定环境中产生、发展的意义。佛罗伦萨主教堂在城中大片富有历史感的红屋顶的衬托下,使人体会到了教堂与城市悠久文化之间的相互关系,教堂也因而显得更有文化底蕴;在鲁迅故居的保护中,保留了与故居相邻的一段胡同,胡同中居民的传统生活方式,使人体会到故居原来浓郁的生活氛围。

  第三,文物建筑的环境是文物建筑自身价值的外延,对体现文物建筑各方面的价值起着重要的作用。比如对于历史价值来说,文物建筑形成与发展的背景就构成了它自身历史的一个组成部分。而设计意图的体现,则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文物建筑的艺术价值。另外,文物建筑的艺术价值还体现在它与环境所构成的一个艺术上的整体,如恒山的悬空寺与它所依附的山崖共同创造了一幅完整的画面。一个和谐完整的背景环境也可以帮助文物建筑来展现其自身的艺术价值,如城市中高大的教堂,常辅以周围低矮的民居来展示其优美的天际线。符合文物建筑精神内涵的环境氛围也是其艺术价值得以体现的重要方面,比如,中国古典园林的和谐与意境,为园中的建筑营造了富有文化品位的氛围。在许多乡土建筑中,生态上的考虑都与它们的自然环境息息相关,环境同样也是文物建筑科学价值的重要体现。

文物保护国际条令和保护方法(04教育资源网,转载请注明)

  与中国相比,欧洲更早就具有保护文物的传统,值得借鉴。上个世纪60年代,由于战后大规模的重建,许多珍贵的城市历史环境消失了。随着人们怀旧情绪逐渐加重和对文化多样性的珍视,保护历史环境的意识也不断增强。70年代成为欧洲历史城市保护的大发展阶段。纵观欧洲文物保护思想有下述重要理论:

     (1)《雅典宪章》

  1933年的《雅典宪章》明确指出:由于文物建筑的历史和科学价值以及它们传递的人类智慧,它们是过去历史的珍贵见证,应当受到保护和尊重。

     (2)《威尼斯宪章》

  1964保护文物建筑及历史地段的国际宪章《威尼斯宪章》开头写道:“世世代代人民的历史文物建筑,饱含着过去的年月传下来的信息,是人民千百年传统的活的见证,……我们必须一点不走样地把它们的全部的信息传下去。”

     (3)《建筑遗产的欧洲宪章》

  1975通过的《建筑遗产的欧洲宪章》更明确指出,建筑遗产是“人类记忆”的重要部分,它提供了一个均衡和完美生活所不能缺少的环境条件。城镇的历史地区具有历史的、艺术的、实用的价值,应该受到特殊的对待。不能把它从原有环境中分离出来,而要把它看做是整体的一部分,尽量尊重它们的文化价值。

     (4)《内罗毕建议》(04教育资源网,转载请注明)

  1976年UNESCO通过的《内罗毕建议》则正式提出了保护城市的历史地区的问题,强调:“历史地区及其环境应被视为不可替代的世界遗产的组成部分。其所在国政府和公民应把保护遗产并使之与我们时代的社会生活融为一体作为自己的义务。”其中明确地阐述了历史地区在社会方面和实用方面的普遍价值,以及怎样保存、修复和发展这些城镇,使它们适应现代化生活的需求。

  由上可见,在历史保护的发展过程中,保护的对象由具有重要价值的建筑单体扩展为包含丰富历史信息的整体环境,而保护的方法也由单纯的考古和修复发展成调查、鉴定、保护、展示、开发、利用等多角度的综合手段。

  在城市改扩建当中不得不改变古建筑及其环境的现状,一定要慎重选择改动的对象,合理进行设计。要注意保存古建筑的重要历史信息,包括艺术特色、空间组织、结构形式、材料工艺等内容。古建筑周边的新建建筑应该与文物建筑及其历史环境相协调。这种协调主要体现在建筑外部的体量、给人的空间感觉、整体尺度、立面划分的节奏、材料质地等的方面,整体风格和细部装饰也值得考虑,但无需完全模仿历史建筑。

文物保护的原则

  我们在对于古建筑的保护改动和利用上都应当按照科学的方法进行,否则就会适得其反——以保护为出发点,结果反而毁坏了文物建筑,破坏了它的价值。具体的原则有以下几点:

    最低限度原则:尽量做到对文物的改动量最小,保持文物的历史真实性。不破坏其历史价值。这点对于需要严格保护的重点文物建筑尤其重要。(04教育资源网,转载请注明)

  可识别性原则:改建部分应使用与历史建筑不完全相同的材料、工艺,避免造成新旧混淆。这一点在实际建设中往往不被理解。有些人主张“修旧如旧”,甚至“新建如旧”,认为这样才是做到了与历史环境协调,是对文物古迹的保护。这个认识是不科学的。的确,在古建筑所处的历史环境中注入新的元素,特别需要注意新老建筑及环境的协调,尤其需要深入探讨,扩建部分应该在什么程度上、以何种方式与历史环境协调,这是设计中的核心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中对此的规定是:“不得修建其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与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或者构筑物。”而本文所赞成的观点是,需要协调的要素主要体现在体量、空间、尺度、节奏、材料等方面,而风格、细部之类则在其次。有一句名言说建筑是“石头的史书”,因为建筑应该能够真实自然地反映建造它的时代,包括政治、经济、文化、艺术、科学等社会现象,而不是虚伪地模仿历史,造“假古董”。正如前故宫博物院院长吴仲超先生所言:“(故宫里)有了几个假古董,人家就会怀疑那些真古董。”真假难辨,就可能影响人们对文物的看法。因此新建部分应该具有自己的个性,与历史建筑有所区别。只要深入理解文物建筑价值,进行精心的设计和审慎的改动,即便将现代技术手段以及新结构、材料应用于老建筑中,往往也能取得良好的效果。

  可逆性原则:对于重要的历史建筑,增加或改动的部分应该可以拆除,使其在必要的时候恢复原貌。

  总之,对古建筑的改动应更好地突出它的历史、文化、艺术、科学等价值,同时满足其在现代社会生活中的使用需要,这样古建筑才更好地发挥作用,让更多的公众能走近和了解它,增加它在当代社会的活力。而在古建筑周围的建设要特别考虑与历史环境的融合,在创新的同时保持环境的整体风貌。新建筑往往成为结合时代特色与历史传统的作品,甚至起到修复历史环境、复兴场所精神的作用。

建设性破坏

  我们在城市建设开发中,要特别注意避免对古建筑的“建设性破坏”。勿庸置疑,现代化建设与保护历史文物之间存在矛盾。“建设性破坏”是指,进行生产建设当中产生了负面影响,威胁甚至破坏了文物建筑。文物是无价之宝,一旦毁坏就再也无法弥补,而且,它们也有直接的经济价值,与发展旅游关系极大。因此,要强调统筹兼顾、周密安排,在搞好建设的同时保护好文物。譬如,北京市修建二环路,建设德胜门立交桥,原计划拆除古城墙箭楼,幸得一些专家提出了保留建议,并且帮助建设部门出谋划策,最后得到了市政府的采纳。虽然增加了一些项目投资,但保住了古建筑,综合考虑还是值得的。此外城市建设中也有适得其反的案例。譬如西安的历史名胜小雁塔旁,盖起了十几层的高楼,严重影响了古建筑周边环境的景观效果。北京慕田峪长城建了索道缆车,原是为方便游客参观,结果景观却被破坏。再有,在过去的古建保护活动中,各地都多少修复过一些名胜古迹,然而不掌握恰当的建筑工艺和技术水平,修复甚至会显得不伦不类,反而破坏了古建筑的历史价值,因此保护古建筑也不可轻易草率地修复。

文物保护的方法(04教育资源网,转载请注明)

  我们在城市建设当中对古建筑的保护并非是僵死的。时代要向前发展,城市要有机更新,人民群众的居住和生活条件要得到逐步提高,这就要求城市建设更新是必须的进程。在这个过程当中,古建筑应当起到怎样的作用呢?法国于1962年颁布的关于以“保护区”的形式开展历史环境保护的法规《Loi Malraux》中提出,保护历史环境的目的应当是促进城市的发展。因此,对历史地段的保护与利用应该结合起来,为保护区焕发生机提供多种途径,而不仅限于对历史遗产的封存。应该利用各种合理有效的方法和手段,促使历史地段合理的新陈代谢。完全保护、合理修复以及改造再利用都是可以采用的方法。由此可见,即便是在历史地段内,针对文物建筑进行的适当的改扩建或进行再利用,都是合理可行的方法。

  至于保护与利用的具体方式,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所有这些针对建筑遗产所采取的措施,都有一个对建筑具体价值的分析的前提,要对建筑进行分级。有些建筑要采用博物馆式的保存方式,有些建筑可以不改变使用性质继续利用,以便保护,有些则可以只保存外观,而对内部进行完全的改造。以上种种途径,都可以使古建筑在得到有效保护的同时被合理地利用,使其发挥自身的效用,与现代城市开发建设良好地协调配合。

  在这种配合当中,文物建筑的使用功能往往会得到调整。因为文物建筑承载了丰富的历史信息,本身如同一件展品一般向后人展示了建造它的历史时代的社会生活、艺术、科学等内容,具有很高的历史和文化价值。随着历史的变迁,文物建筑最初的使用功能往往已经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可能会被弃置,即便继续作为原本的某种特殊的建筑类型(例如住宅、厂房等)投入使用,只能为一小部分人所利用,而没有机会让广大公众参观和领会,在这样的情况下,将文物建筑直接利用或改扩建为服务于社会生活的公共建筑,譬如博物馆、城市景观等,可以更好地展示文物建筑本身,并且使得文物建筑在现代社会生活中发挥了活力,成为了具有良好文化品质的公众场所,让更多人有机会认识和了解其珍贵价值,充分体现和发挥了文物建筑的作用。同时对文物建筑的良好利用和维护也利于其保护。

  对文物建筑乃至历史地区的保护,就其在城市建设中所扮演的角色,大致可以分为两类:

    (1)博物馆式的保护(04教育资源网,转载请注明)

  所谓的“博物馆式的保护”,即完全终止了文物建筑的使用功能,连同文物建筑的环境一起封存,如同“标本”一般,整体作为一件展品对社会开放。这样的保护禁止一切对文物建筑的改动及其环境(即划定的保护区)中的建设,使文物建筑永远地凝固在了历史的一瞬。这样做确实避免了对历史原貌的继续破坏,对于一些极其重要的文物建筑是十分有效的,譬如将凡尔赛宫、紫禁城原封不动作为皇家宫殿进行展览。但它并不适用于所有的历史建筑。

    (2)对古建筑保护的同时进行再利用

  对文物建筑进行再利用,与对文物建筑进行所谓“博物馆式的保护”不完全相同。正如著名建筑师贝聿铭先生所言:“若是在凡尔赛,我将不去碰它,锁上大门,让凡尔赛去睡觉好了。但是,若卢浮宫睡了,巴黎就完了。”可见,对于一些在当代生活中继续发挥作用的历史建筑,博物馆式的保护就显得有些僵化。因此,另一类的保护是与利用相结合。

  首先,文物建筑和历史地段之所以具有珍贵价值,有历朝历代流传下来的丰富的历史信息,是长期使用、有机更新甚至变换功能的结果。将其作为展厅中的标本,也就中断了这种历史的延续,使其失去真实感,活力也随之衰败。历史是连续的,我们今日对于文物所采取的处理措施和使用方法将对后代的生活产生影响,并且成为传递给后人的“历史信息”。因此我们应该对文物进行良好的保护和利用,使其更健康地流传下去。为满足城市建设的需要,对文物建筑进行的改动或是在历史地段内新建建筑,也应该精心设计,发挥创造性,使其在与历史环境相协调的同时,自身亦具有良好的品质,成为我们这个时代对历史有价值的续写。如同建筑师关邺先生所言,保护与建设的良好结合应该做到“尊重历史,尊重环境,为今人服务,为先贤增辉”。(04教育资源网,转载请注明)

  其次,文物建筑是与其存在的环境紧密结合、息息相关的。当地的居民在历史环境中的社会生活赋予了文物建筑生动的面貌。博物馆式的保护注定只能在严格划定的保护区之内施行,同时保护区又不是可以无限扩展的,因此就割裂了文物建筑及历史地段与其周围环境的关系。这也会导致地区文化与活力的衰败。因此,博物馆式的保护最适用于一些自身价值极高、非常珍贵,但又完全无法与后代的社会生活相容的文物建筑,以及那些与特定的重大历史事件关联的重要文物。对于那些还可以继续在社会生活的舞台上扮演角色的文物建筑,完全没有必要急于把它们作为标本封存,而应该合理地加以保护,在利用的同时突出文物建筑的价值,使其在现代城市建设开发中发挥良好的作用。

    世界遗产(04教育资源网,转载请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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